上证科创公监函〔2022〕0023号
关于对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简称:东威科技,A股证券代码:688700;
刘建波,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2年8月3日,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协议对方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向其销售“双边夹卷式水平镀膜设备”。按照协议约定,相关销售预计金额为人民币5亿元左右。上述协议属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62.11%,相关占比超过50%且金额超过1亿元,公司应当在签订协议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直至2022年8月27日才进行披露。在此期间,协议对方已将协议相关信息在网络平台上公开发布。
上市公司签订的重大日常经营合同,属于投资者关注的重要经营性信息,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上述信息应当由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及
时性、完整性与准确性。但公司在合同签订逾三周后才披露公告,期间该信息已通过其他渠道公开,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2条、第5.1.6条、第7.1.15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长刘建波代行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4条、第4.2.1条、第4.2.4条、第4.2.5条及第5.1.2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刘建波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