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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威科技:关于对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7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2〕0023号

关于对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简称:东威科技,A股证券代码:688700;

刘建波,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2年8月3日,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协议对方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向其销售“双边夹卷式水平镀膜设备”。按照协议约定,相关销售预计金额为人民币5亿元左右。上述协议属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62.11%,相关占比超过50%且金额超过1亿元,公司应当在签订协议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直至2022年8月27日才进行披露。在此期间,协议对方已将协议相关信息在网络平台上公开发布。

上市公司签订的重大日常经营合同,属于投资者关注的重要经营性信息,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上述信息应当由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及

时性、完整性与准确性。但公司在合同签订逾三周后才披露公告,期间该信息已通过其他渠道公开,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2条、第5.1.6条、第7.1.15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长刘建波代行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4条、第4.2.1条、第4.2.4条、第4.2.5条及第5.1.2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刘建波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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