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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10-28

关于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389号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近期,你公司披露《关于与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签署20GW光伏电池及配套产业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公告》称,你公司拟投资80亿元在芜湖市湾沚区投资建设20GW TOPCon光伏电池及配套产业生产基地项目。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作出书面说明:

1、我部关注到,你公司曾于2020年12月31日披露《关于与乐山市人民政府签署10GW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称,你公司拟总投资约43亿元,分两期建设10GW光伏电池项目,首期5GW预计将于2021年12月实现投产,第二期5GW预计将于2022年上半年底前投产,项目建成达产后,10GW光伏电池年产值80亿。你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显示,你公司2022年上半年电池片收入仅371.80万元。请你公司详细说明乐山光伏电池项目投产未达预期的原因、项目截至目前的实施进度

以及后续安排;本次芜湖光伏电池项目实施是否存在上述风险,如存在,请补充说明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具体措施,并充分提示风险。

2、你公司在公告中表示具备N型TOPCon电池技术的领先优势,请详细说明相关领先优势的具体体现。

3、请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交易类第8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框架性协议等)公告格式》的要求,梳理你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性协议或意向性协议的主要内容、截至目前的执行情况、是否和预期存在差异,如果存在重大差异,请披露无后续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4、请说明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你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以及未来三个月内你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的减持股份计划。

5、你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 11月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2022年10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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