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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瑞锂电: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8

证券代码:833523 证券简称:德瑞锂电 公告编号:2022-096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瑞锂电”或“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草案”)的规定,特制定《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二)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方式就本员工持股计划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作出决议,拟参与本员工

持股计划或与参与员工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等公告;

(五)监事会对拟参与对象进行核实,就拟参与对象是否符合员工持股计划

规定的参与条件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六)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审

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2个交易日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拟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或与参与员工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八)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出员工持股计划股票划转申请,在取得证券交易所确认文件后及时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划转手续,并在过户完成后及时披露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过户完成公告;

(九)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依据

(一)参加对象的法律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3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劳务或聘用合同的员工,包括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管理层人员及员工。所有参加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有效期内,与公司签署劳动、劳务或聘用合同。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骨干员工;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79人,具体参加人数、名单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的资金总额上限为1,501.50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份额合计不超过1,501.50万份。具体金额及份额根据参加对象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参与对象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规模和价格

(一)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股份。

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二)持股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股规模不超过200.20万股,占公司公告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时股本总额7,792.413万股的2.57%。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以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三)股票购买价格

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票的价格为7.50元/股,购买价格为公司已回购股份回购均价14.97元/股的50.10%。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及锁定期

(一)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60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

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锁定期结束后,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资产全部为货币资金时,经出席

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

售,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

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限届满前全部售出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5、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6个月的首个交易日,披露本

员工持股计划到期时拟持有的股票数量。

(二)锁定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方式所获标的股票,自

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两批解锁。具体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后,解锁股份数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50%。第二批解锁时点: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报告公告后,解锁股份数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50%。锁定期内,员工持股计划基于本计划购买的公司回购股份,因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情形所衍生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各方均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10日内; 因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直至公告日日终;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3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根据业绩考核目标完成度确定可实际解锁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具体如下:

考核期对应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考核期

2022年度 以2021年为基数,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第二个考核期

2023年度 以2022年为基数,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注:上述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数据计算;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1、当业绩考核目标完成度(以A表示,A=营业收入实际增长率/营业收入目

标增长率,下同)不低于90%,即A≥90%时,各年度实际可解锁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员工持股计划当期计划解锁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100%

2、当业绩考核目标完成度未达到90%,但不低于80%,即80%≤A<90%时,各

年度实际可解锁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员工持股计划当期计划解锁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A

3、当业绩考核目标完成度低于80%,即A<80%时,各年度实际可解锁份额对

应的标的股票数量=员工持股计划当期计划解锁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0%

各考核期不可解锁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在锁定期届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管理委员会应以出售股票所获资金为限,向持有人返还不超过原始认购金额加上以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剩

余资金(如有)归公司所有。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其负责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一)参加对象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审议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提前终止,并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3、审议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参与公司配股、增发、可转债等融资事项的具体

方案;

4、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5、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6、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7、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主要事项,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4、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5、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持有人随时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

(四)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指定人员负责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

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2、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每1份额具有1

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3、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4、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其他未按规定进行书面表决的情形,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5、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

议的持有人所持 1/2以上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

决议。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需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表决权的2/3以上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

6、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7、持有人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五)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

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六)单独持有持股计划2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一)管理委员会的设置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名。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二)管理委员会的选任程序

1、征集候选人

(1)首次持有人会议应当包括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2)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日向全体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中应当说明在规定期限内征集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提名。该提名的征集至会议召开前1天截止;

(3)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5%以上的持有人有权提名管理委员

会委员候选人,首次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有权提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为持有人。经单独或合计持有5%及以上份额的持有人签署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函应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召集人。

2、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

(1)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持有人会议开始前,召集人应当公布征集到的全

部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提名名单,以及有效提名的情况;

(2)持有人所持每1计划份额有1票表决权,管理委员会候选人按照得票多

少,等额依次确认当选管理委员会委员。

(三)管理委员会义务

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计划以及《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

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泄露持有人的个人信息及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商业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本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持有人会议亦有权作出决议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和主持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4、代表全体持有人签署协议、合同等文件;

5、决策是否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6、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事宜;

7、管理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8、决策员工持股计划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9、持有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10、本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持有人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在管理委员会主任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管理委员会其他委员推举一名委员履行主任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

管理委员会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通知可采用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4、发出通知的日期。

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七)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2、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3、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委

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仍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4、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传真或网络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5、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6、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一)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2、按认购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款,自行承担与员工持

股计划相关的投资风险,自负盈亏。持有人应当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3、自行承担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税费;

4、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转

让、退出、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5、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要求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6、遵守持有人会议以及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不得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

公司以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7、除因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继续在公司工作和身故两种情形外,持有人应当

自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少在公司连续工作满3年。如有违反,公司有权要求持有人将其由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得的全部收益返还公司;

8、存续期内,持有人应当全职为公司工作,不得自行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任职期内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相似或者

有竞争关系的投资或经营活动。如有违反,公司有权要求持有人将其由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得的全部收益返还公司;

9、持有人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从

事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工作。如有违反,公司有权要求持有人将其由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得的全部收益返还公司,并承担其由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如因持有人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要求持有人赔偿;10、持有人因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等原因导致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有权要求持有人将其由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得的全部收益返还公司。如因持有人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要求持有人赔偿;

11、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的事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修改、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三)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四)授权董事会拟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合同、协议文件;

(五)授权董事会决定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配股、增发、可转债等融资事项;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七)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

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一)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

形,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

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模式等事项,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调整

(一)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告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完成回购股份过户期间,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派息、股票拆细、缩股等除权、除息事宜,应对标的股票的数量和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二)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

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二)锁定期结束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提前终

止或展期。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资产,公司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实际出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

资产收益权。持有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

(二)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

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出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三)锁定期内权益分配:

1、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2、锁定期内,本持股计划因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

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日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3、锁定期内,本持股计划因公司发生派息而获得的现金分红计入员工持股计

划货币性资产,不作分配,待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决定是否进行分配。

(四)锁定期结束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因公司发生派息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

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五)锁定期结束后,管理委员会应于员工持股计划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

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

(六)锁定期结束后,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

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七)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

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八)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

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九)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

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董事会审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第十九条 持有人权益处置

(一)发生如下情形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资格,将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中的份额按照认购价格或持有份额对应资产净值孰低强制收回,该等强制收回的份额可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他持有人,或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员工。如没有合适的受让人,则由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前10名持有人按持有份额的比例受让;或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出售所得资金在扣除强制收回份额应支付的资金后归属于本员工持股计划。

1、持有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2、持有人在劳动/劳务/聘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劳务/

聘用合同,或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劳务/聘用合同的(公司未要求签订返聘协议除外);

3、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拒绝与公司签订返聘协议的;

4、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等原因被公司解除劳动、

劳务或聘用合同的;

5、持有人出现因考核不合格或公司认定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

6、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发生如下情形的,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1、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退休: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与公司签订返聘

协议并在公司继续任职,或因公司未要求与其签订返聘协议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丧失劳动能力: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

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身故:存续期内,持有人身故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须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未尽事项,由管理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所持有权益的处置办法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如有展期,则为展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

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财产分配。第二十一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应承担的税收和费用

(一)税收:本计划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

税义务;

(二)费用 :

1、证券交易费用:员工持股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

付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

2、其他费用: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之外的其他费用,由管理委员会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协议,从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中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代表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力,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劳务或聘请合同执行。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如果本持股计划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0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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