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润禾材料: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8

证券代码:300727 证券简称:润禾材料 公告编号:2022-100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01号),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禾材料”、“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92.35万张,发行价格为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92,35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5,824,167.4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86,525,832.5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7月27日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230Z0186号)。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和《关于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8kt/a有机硅胶黏剂及配套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润禾有机硅新材料有限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小禾电子材料(德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禾材料”),并同意公司根据上述变更事项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及与相关机构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

1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小禾材料、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管理。截至2022年10月25日,公司本次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专户余额(元)资金用途
1小禾电子材料(德清)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5729013434108180.008kt/a有机硅胶黏剂及配套项目

注: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后,后续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将原募集资金专户的全部募集资金本息余额转存至本次新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并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分别为(以下合称为“甲方”):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小禾电子材料(德清)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72901343410818,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8千吨有机硅胶黏剂及配套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顾维翰、梁昌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0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