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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能电力: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电力”、“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对亿能电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9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22号),核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1,725万股新股(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新股)。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新股数1,5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000,000.00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6,212,815.58元。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9月29日对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苏亚苏验[2022]35号《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吴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预计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变压器和电抗器改扩建项目3,662.113,662.11
2研发中心项目517.18517.18
3补充流动资金4,000.004,000.00
合计8,179.298,179.29

发行人将本着统筹安排的原则,根据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以及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投资建设。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的资金,将按项目实际需求投入以上项目,如实际募集资金超出上述项目所需资金,超出部分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及主营业发展所需的营运资金。

三、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不含税8,787,184.42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其中承销及保荐费人民币不含税6,320,754.72元、审计及验资费人民币不含税471,698.11元、律师费人民币不含税330,188.68元、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人民币不含税120,636.80元均已自募集资金账户中扣除。截至2022年10月13日止,其他尚未从募集资金账户划转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不含税1,543,906.11元;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为人民币不含税1,543,906.11元,包括审计及验资费人民币不含税707,547.17元、律师费人民币不含税806,557.06元、材料制作费人民币不含税28,301.88元、发行登记费人民币含税1,500.00元,此次拟一并置换。公司各项发行费用中自筹资金实际已支付的具体情况如下:

人民币:元

项目发行费用已从募集资金中扣除金额已使用自有资金预先支付资金拟置换金额
保荐费用660,377.36660,377.3600
承销费用5,660,377.365,660,377.3600
审计及验资费用1,179,245.28471,698.11707,547.17707,547.17
律师费1,136,745.74330,188.68806,557.06806,557.06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150,438.68120,636.8029,801.8829,801.88
合计8,787,184.427,243,278.311,543,906.111,543,906.11

四、本次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2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苏亚苏鉴[2022]32号《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也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兴云 曹君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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