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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资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9

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的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依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交易、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及其他应披露事项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

时将董事会决议报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监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之前、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期限、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公司还应当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股东大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2个交易日之前公告,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议案的内容。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

(四)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五)股东大会召开前取消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

(六)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应披露的交易

(一)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的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限等);

12、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公司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总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二十七条 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

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及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二)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绝对值0.5%

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日常关联交易、关联方存贷款、获赠现金资产除外),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二十八条 重大事件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及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公司重大事件包括:

1、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或者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6、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7、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8、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9、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0、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1、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6、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8、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9、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20、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1、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2、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3、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4、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5、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

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6、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二)上述重大事件的披露标准:

1、重大业务合同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披露:

(1)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等重大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2)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出售产品和商品、提供劳务和工程承包等重大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

(3)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

2、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

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也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或交易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规定的时间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

生的影响。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披露及发布流程第一节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与披露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监事会审核通过后,报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与披露

第三十九条 信息的报告与传递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或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

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相关信息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

(三)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与披露

(一)董事会秘书获悉相关信息后,应对事件信息进行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

(二)信息披露文件报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董事)审定;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审定或审批的意见,签发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审批表,并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

披露。

(四)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四节 问询回复与其他信息发布流程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起草回复与说明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经董事长审定后,董事会秘书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回复与说明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四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的信息沟通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

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四十六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与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四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收集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

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

(二)负责组织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三)负责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负责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发布信息公告;

(五)负责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监管部门备案,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投资者及社会公众查阅;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管等人员的报告、审议和披露职责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

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公司信息披露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改正,如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在监事会年度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本制度执行的检查情况。

第六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六十二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

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

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董事、监事、高管履行职责的

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九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八章 信息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保密责任第七十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公司定期报告相关内容及本制度第二十七条所列重大事件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第七十一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十二条 内幕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或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四条 在相关信息正式披露前,公司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董事会可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七十五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

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具体规定按本制度第四十二条执行。

第七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七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保密制度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规定,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八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八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八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

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十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的保管工作,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一章 各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八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或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或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八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二章 董事、监事和高管等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

报告、申报和监督机制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最迟应在2个工作日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当天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2个交易日内,应通过公司董事会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

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九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进一步监督和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时履行申报及披露义务。

第十三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九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在内部报告、通报监管部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第九十六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九十七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减薪、调离工作岗位、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九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

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及按照公司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第一百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公司将嫌疑人移交司法部门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注册地的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本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所发布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第一百零二条 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上市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制度。

第一百零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之日起实施,《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同时废止。

第一百零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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