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公司注销部分回购股份暨减少注册资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本次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事项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公司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鸥住工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程顺来 李晓安 高学庆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