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核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记录及独立性等情况,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的工作要求,公司此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正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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