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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相关资料文件充分核实后,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了解申宏武先生的教育背景、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我们认为:申宏武先生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 副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申宏武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二、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召开前,我们就公司拟变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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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的事项向公司管理层了解了具体情况,经对拟聘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情况、独立性、诚信状况、投资者保护能力及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我们认为:该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相关审计业务执业资格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张宁、于定明、 陈旭东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