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依据本行《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二条 董事会承担内幕信息管理责任,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管理内容第一节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涉及本行的的经营、财务或者对本行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本行的重大投资行为,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本行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本行营业用主要资产的
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本行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本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本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本行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本行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行长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行长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本行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本行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本行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本行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本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本行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本行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本行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本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本行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本行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本行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本行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本行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本行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本行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本行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本行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行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行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总行各部门、分(支)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职务或者因与本行业务往来可以获取本行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本行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本行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本行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本行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本行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三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本行应当按照规定填写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本行涉及内幕信息的相关部门应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会负责保证内幕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完整填写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必备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知情人名称/姓名、机构代码/身份证号、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与本行的关系、获取内幕信息时间、获取内幕信息点、获取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第十条 本行涉及内幕信息的相关部门应在获悉内幕信息 2个工作日内、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前,将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报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本行应当及
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检查。
第十一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行主要股东、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行、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的有关负责人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基本情况和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总行各部门负责梳理本部门及本条线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直接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公文流转和行政管理人员接触到本行内幕信息的,应当按部门要求做好内幕知情人登记工作。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本行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总行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在披露前需经常性向特定外部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将该部门及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该外部单位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同时按照上述流程由总行相关部室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应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本行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本行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
项对本行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以及涉及本行并对本行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总行对应部门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行,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本行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三款至第五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若本行出现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相关部门除按照本办法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同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复印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备案。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本行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行证
券的情况进行查询,形成书面记录,并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向其报备。
第四节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第十五条 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六条 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行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的证券。
第十七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本行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本行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条 本行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统计、审计、核算等工作人员不得将本行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一条 本行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监管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对本行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办法约束。
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三条 本行应对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按情节轻重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在 2 个工作日内报送江苏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本行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日常处理、行政处分等相应处理;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本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本行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行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证券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内幕信息的;
(三)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有关信息的。
第五章 管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合规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二十六条 记录清单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如本办法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产生差异,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办法,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WRCB-PC-GZ-038-01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 |||||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 名称/姓名 | 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 单位/部门 | 职务/岗位 | 与本行关系 |
获取内幕信息情况 | 时间 | 地点 | 方式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记录人 |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一事一记,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备案。对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长期掌握多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例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会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等),可在任职期间内每年填报一次。
2.“与本行关系”一栏可填写:(1)公司内部人;(2)股东方;(3)政府部门;(4)中介机构;(5)其他。
3.“获取内幕信息时间”一栏,应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或应当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4.“获取内幕信息方式”一栏,仅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公司集团以外的单位及个人,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5.“内幕信息所处阶段”一栏,包括但不限于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以及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登记人/记录人”一栏,如为行内人员登记,填写登记人姓名;如为外部单位或个人登记,应同时填写外部人员和行内交接人员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书面提示:
1.外部单位或个人对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2.外部单位或个人接触到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重大内幕信息的,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及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严禁买卖公司股票。
3.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如违反以上保密规定,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将依法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