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章程内容 | 修订方式 | 修订后内容 | 修订依据 |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至少四人,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超过二分之一,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 修订 |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至少四人,全部为公司外部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超过二分之一,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二(二)3条 |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和评价; (七)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八)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 修订 |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并发表意见;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发现的重大问题等以及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并提出建议。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2.8 |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向委员会提供以下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制度;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 新增 |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向委员会提供以下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制度;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