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章程内容 | 修订方式 | 修订后内容 | 修订原因 |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简称“委员会”)实施细则。 | 修订 |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考委”)实施细则。 | - |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 修订 | 第二条 薪考委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组织会议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 深圳市国资委802号文规定,薪考委组织实施高管考核程序,董事会对高管履职进行评价考核。 |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含独立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修订 |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纳入考核范围的高级管理人员。 | 根据实际调整表述 |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至少由五人组成,成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 修订 | 第五条 薪考委成员至少由五人组成,成员全部为公司外部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超过二分之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二(二)3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