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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润新能: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营业期限、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8

证券代码:688275 证券简称:万润新能 公告编号:2022-004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营业期限、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营业期限、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营业期限的具体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5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130.3795万股,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9月2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502号),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63,911,383.00元变更为人民85,215,178.00元,公司股份总数由63,911,383股变更为85,215,178股,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营业期限由“2010年12月24日至2030年12月23日”变更为“长期”。

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鉴于上述公司总股本、注册资本等的变更,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

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形成新的《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1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30.3795万股,于2022年9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2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8,521.5178万元人民币。
3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4第十七条 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公司发起人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一:刘世琦 发起人二:李菲 发起人三:湖北万润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发起人四:湖北量科高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发起人五:湖北盛世高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发起人六:襄阳市邦本科技有限公司 发起人七:湖北尚联置业有限公司 发起人八:武汉市鼎成昕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发起人九: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发起人十:湖北新能源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发起人十一:长洪(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发起人十二:万向一二三股份公司 发起人十三:杭州晨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起人十四:深圳市中黄实业有限公司 发起人十五:湖北天泽高投智能制造与技术服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发起人十六:深圳嘉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起人十七:深圳市招银展翼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起人十八:深圳前海启道致盛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第十八条 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公司发起人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一:刘世琦 出资时间2020.1.21 发起人二:李菲 出资时间2020.1.21 发起人三:湖北万润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出资时间2020.1.21 发起人四:湖北量科高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时间2020.1.21 发起人五:湖北盛世高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时间2020.1.21 发起人六:襄阳市邦本科技有限公司 出资时间2020.1.21 发起人七:湖北尚联置业有限公司 出资时间2020.1.21 发起人八:武汉市鼎成昕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时间2020.1.21 发起人九: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时间2020.1.21 发起人十:湖北新能源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出资时间2020.1.21 发起人十一:长洪(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出资时间2020.1.21 发起人十二:万向一二三股份公司 出资时间2020.1.21 发起人十三:杭州晨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时间2020.1.21 发起人十四:深圳市中黄实业有限公司 出资时间2020.1.21 发起人十五:湖北天泽高投智能制造与技术服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时间
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发起人十九:襄阳汉江朴素新能源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 发起人二十:湖北长江招银成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起人二十一:深圳市招银共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二十二:十堰市郧阳扶贫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发行人二十三:宁波启道致宠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二十四: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启道致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二十五:湖北高泰云天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发行人二十六:湖北红安高宏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发行人二十七:湖北长江智信新能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发行人二十八:十堰凯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二十九:安徽金通新能源汽车一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三十:十堰维特瑞科技有限公司2020.1.21 发起人十六:深圳嘉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时间2020.1.21 发起人十七:深圳市招银展翼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时间2020.1.21 发起人十八:深圳前海启道致盛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时间2020.1.21 发起人十九:襄阳汉江朴素新能源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 出资时间2020.1.21 发起人二十:湖北长江招银成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时间2020.1.21 发起人二十一:深圳市招银共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时间2020.1.21 发行人二十二:十堰市郧阳扶贫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出资时间2020.1.21 发行人二十三:宁波启道致宠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时间2020.1.21 发行人二十四: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启道致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时间2020.1.21 发行人二十五:湖北高泰云天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出资时间2020.1.21 发行人二十六:湖北红安高宏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出资时间2020.1.21 发行人二十七:湖北长江智信新能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出资时间2020.1.21 发行人二十八:十堰凯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时间2020.1.21 发行人二十九:安徽金通新能源汽车一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时间2020.1.21 发行人三十:十堰维特瑞科技有限公司 出资时间2020.1.21
5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8,521.5178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6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7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8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本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
9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10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1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12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金融机构授信融资业务;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13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
14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15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16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17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18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19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20第八十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21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22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23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4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 (十五)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 (十五)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
25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26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七)交易标的未达到上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授权公司总经理决定相关事项。
27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28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9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30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31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32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第一百八十四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有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3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34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相关条款仅适用于上市公司的,应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除以上条款修订及补充外,原《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其他条款不变,章节、条款序号及相关引用条款依次调整。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代表公司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公司章程》的相关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三、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相关情况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内部机构的规范运行,公司制定了内部制度文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同意公司对以下制度进行系统性的梳理和修订:

序号制度名称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3《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制度。

特此公告。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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