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结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拟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2年度审计机构。我们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境外审计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在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能按时完成审计工作,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将《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扈纪华) | (刘雪亮) | |
(孙燕萍)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