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诚实守信原则,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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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泄密及由此导致的相关内幕交易。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日常工作机构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二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对参与活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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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第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六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七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将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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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
(一)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二)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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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条 网站
(一)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二)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鼓励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上市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四)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若网址发生变更,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五)公司设立公开电子邮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邮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电子邮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和路演
(一)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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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具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二)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三)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五)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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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由其作出客观报道。
(七)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八)在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现场参观
(一)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二)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公司应在现场参观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四)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三条 电话咨询
(一)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二)咨询电话由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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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一)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二)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三)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现场参观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
第五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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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二)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同时为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三)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公开发言。
(四)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支付和补偿。
第二十六条 新闻媒体
(一)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媒体中的至少一家媒体及巨潮资讯网为国内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公司还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二)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接受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三)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接受媒体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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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四)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交易所的有关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