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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杰电气:东北证券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东北证券”)作为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杰电气”、“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双杰电气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赵志宏、赵培先生在相关议案审议时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经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2022年5月16日,公司与赵志宏先生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交易已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待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政策,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与赵志宏先生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原协议部分条款进行调整。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发行人: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认购人:赵志宏签订时间:2022年10月27日协议名称:《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合同的相关条款

1、认购人参与认购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人将向认购人发行新股不超过73,369,565股。

2、若公司股票在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按比例进行相应调整。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变化或调减的,则认购人认购股数上限届时将相应变化或调减(且不受本补充协议中认购数量及认购金额下限的限制)。

3、认购人同意按照《认购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及约定的条件以现金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认购金额不超过27,000.00万元。

三、本次补充协议签署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补充协议是公司董事会及认购对象基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政策要求,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的调整。在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调整后,相关协议条款需要签署补充协议进行调整。

本次因补充协议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调整方案后的实际情况,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的资本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

五、保荐机构意见

对于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并签署补充协议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保荐机构核查了本次董事会的议案、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等相关文件,了解了上述关联交易情况。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是合法的,公司关联董事就相关的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此外,本次交易尚需要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予以注册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袁 媛 牟悦佳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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