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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8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电股份”)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情况,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一、关于投资建设燕山湖智慧型乏汽提质梯级利用供暖系统项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尖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尖暖公司”)拟在朝阳燕山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燕山湖电厂”)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投资建设燕山湖智慧型乏汽提质梯级利用供暖系统项目,项目投资不高于4,466万元;项目每年的节能供热收入由上海尖暖公司与燕山湖电厂采用9:1比例分享,在上海尖暖公司收入总额达到实际工程投资的2倍(预计金额为8,932万元)后,上海尖暖公司将节能设备移交燕山湖电厂。

1.程序合法性

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以现场会议与视频会议相结合方式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到9人,实到7人,董事牛国君先生因公无法出席,全权委托董事才延福先生代为表决,董事梁宏先

生因公无法出席,全权委托董事明旭东先生代为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燕山湖智慧型乏汽提质梯级利用供暖系统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形成会议决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在表决该议案时履行了回避义务,参与表决的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该项议案。本次董事会召开符合法律程序,董事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交易在商业模式及技术形式上均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为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拓展智慧型乏汽提质梯级利用市场奠定基础。本次投资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该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行为,也不会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二、关于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公司拟通过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能投”)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借入资金用于偿还存量贷款,借款金额不超过50亿元。

1.程序合法性

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以现场会议与视频会议相结合方式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到9人,实到7人,董事牛国君先生因公无法出席,全权委托董事才延福先生代为表决,董事梁宏先

生因公无法出席,全权委托董事明旭东先生代为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形成会议决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在表决该议案时履行了回避义务,参与表决的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该项议案。本次董事会召开符合法律程序,董事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该关联交易发生满足公司经营发展、压降资金成本需要,有利于优化债务结构,保障公司生产经营、能源保供对资金的需求。

3.该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行为,也不会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三、关于变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项

1.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较好的完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2.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上述事项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义军 张学栋 潘桂岗

签字: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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