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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8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召开之前,收到了公司关联交易及变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有关事项的相关材料,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的专项汇报,经审阅相关材料,现发表事前书面意见如下:

一、交易事项内容及性质

(一)关于投资建设燕山湖智慧型乏汽提质梯级利用供暖系统项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尖暖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尖暖公司”)拟在朝阳燕山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燕山湖电厂”)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投资建设燕山湖智慧型乏汽提质梯级利用供暖系统项目,项目投资不高于4,466万元;项目每年的节能供热收入由上海尖暖公司与燕山湖电厂采用9:1比例分享,在上海尖暖公司收入总额达到实际工程投资的2倍(预计金额为8,932万元)后,上海尖暖公司将节能设备移交燕山湖电厂。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与上海成套院、燕山湖电厂同受国家电投控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于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公司拟通过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能投”)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借入资金用于偿还存量贷款,借款金额不超过50亿元。

吉林能投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与财务公司同受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于变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项

公司与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年度合同期届满,且该所已连续3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同时综合考虑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审计需求等实际情况,公司拟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财务报告审计费用22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55万元。公司已就该聘任事项与前任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充分事前沟通,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确认无异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对上述关联交易的有关材料的审核,独立董事认为:

(一)关于投资建设燕山湖智慧型乏汽提质梯级利用供暖系统项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1.本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1)本次交易在商业模式及技术形式上均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为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拓展智慧型乏汽提质梯级利用市场奠定基础。本次投资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该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行为,也不会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关联交易的影响

项目符合吉电股份发展战略,在商业模式及技术形式上均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为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拓展智慧型乏汽提质梯级利用市场奠定基础。本次投资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关联交易尚待履行的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在关联董事回避情况下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4.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将《关于投资建设燕山湖智慧型乏汽提质梯级利用供暖系统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1.本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1)该关联交易发生满足公司经营发展、压降资金成本需要,有利于优化债务结构,保障公司生产经营、能源保供对资金的需求。

(2)该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行为,也不会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关联交易的影响

公司通过财务公司与吉林能投办理委托贷款是为了满足公司经营发展、压降资金成本需要,有利于保障公司生产经营、能源保供对资金的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行为,也不会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关联交易尚待履行的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情况下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4.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将《关于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变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项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我们审阅了《关于变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及相关文件,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过程中,能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年度审计工作任务,能够较好的完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同意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义军 张学栋 潘桂岗

签字: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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