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文件,并就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续聘2022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意见
公司自2021年起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信永中和”)为公司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负责公司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信永中和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会计报表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及内控进行审计。鉴于信永中和在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中保持客观公正立场,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我们同意拟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拟定2022年度审计报酬为100万元人民币。同意本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2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意见
闫增军先生、唐明通先生均具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需要的专业知识与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属于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亦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闫增军先生、唐明通先生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制度规定,我们同意提名闫增军先生、唐明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相关议案提请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三、关于聘任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意见
经核查,王鹏先生因工作变动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根据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的现状,我们认为王鹏先生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的规范运作及正常生产经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王鹏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闫增军先生、关颐先生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属于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闫增军先生、关颐先生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
闫增军先生作为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关颐先生作为财务负责人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制度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任闫增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关颐先生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独立董事: 王玉梅 苏梅 张金林 王培 马少华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