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叶林、顾文贤、刘燊、彭锋),我们对提交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现金收购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公司球烧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本次收购”)”及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核,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收购所涉及的相关议案在提交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相关议案经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本次收购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收购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本次收购的交易对方首钢集团及矿业公司为公司关联方,本次收购构成关联交易。
5、本次收购已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相关中介机构均具有从事审计、评估工作的专业资质。
6、本次收购中,标的资产包的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并经首钢集团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保证了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7、本次收购中各方拟签署的《资产收购协议》,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约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8、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收购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本次收购尚需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9、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收购相关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收购具体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二○二二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