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86 证券简称:悦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2-051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作出的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施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并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同意公司施行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第15号准则解释),并对相应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更原因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第15号准则解释,对“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等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规范说明。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施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施行财政部2021年12月30日颁布的第15号准则解释,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施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日期
公司按照财政部第15号准则解释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原会计政策作出相应变更,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施行日开始执行会计准则,即“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施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并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第15号准则解释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并根据要求对2021年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其影响金额详细见下表:
单位:元
项目 | 追溯调整前 | 追溯调整后 | 调整金额 |
存货 | 76,497,082.13 | 77,503,560.43 | 1,006,478.30 |
盈余公积 | 16,949,289.51 | 17,034,840.17 | 85,550.66 |
未分配利润 | 156,459,490.00 | 157,229,445.90 | 769,955.90 |
营业收入 | 401,414,514.00 | 403,275,931.06 | 1,861,417.06 |
营业成本 | 251,483,496.81 | 253,344,913.87 | 1,861,417.06 |
研发费用 | 22,450,069.64 | 22,341,614.61 | -108,455.03 |
所得税费用 | 12,679,375.02 | 12,695,643.27 | 16,268.25 |
净利润 | 91,936,995.42 | 92,029,182.20 | 92,186.78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88,616,492.16 | 88,708,678.94 | 92,186.78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作出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作出的变更,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施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