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32 证券简称:锡装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7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
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76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并于2022年9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8,000万元,总股本增加至8,000万股。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结合上述变更情况,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拟将《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同时对其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做好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具体对照如下表所示:
修订前 | 修订后 | 备注 |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文件名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 |
第三条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万股,于[ ]年[ ]月[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于2022年9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万元。 |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新增条款(后续各条款序号及条款内容中的索引序号依次调整) | |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现代化企业管理方式运作,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使企业稳定、快速、健康的发展,…… |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现代化企业管理方式运作,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使企业稳定、快速、健康地发展,…… |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股。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0,000,00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80,000,000股。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
第二十四条 ……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 第二十五条 ……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九条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第二十九条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 |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后应立即对其所持股份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其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协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利益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可提交股东大会罢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
第四十一条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一条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 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 (七)深圳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项担保事项时,……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 |
第四十四条 ……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四条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规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在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明确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
所)作出要求或者董事会作出要求时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
第四十九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第四十九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六条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 第五十六条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
3:00。 |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
第七十七条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现金股利)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五)公司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八)董事会制订的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九)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九条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九条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知情的其他股东有权口头或书面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的申请,股东大会会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二)知情的其他股东有权口头或书面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的申请,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应立即提交董事会讨论并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 (三)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 |
议主持人应立即组织大会主席团讨论并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 (四)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五)关联交易议案形成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以其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六)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和回避的,股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 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并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独立董事予以监督; (四)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人)、出席会议监事、独立董事有权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 如有上述情形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由无关联关系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 |
第八十三条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通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三条 ……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1、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含两名)以上股东代表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2、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3、股东在选举时所拥有的全部有效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人数; 4、股东大会在选举时,对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 5、股东对单个股东代表董事、独立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所投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
6、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7、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股东代表董事、独立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得票相同,且造成当选股东代表董事、独立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股东代表董事、独立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股东代表董事、独立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重新进行选举; 8、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股东代表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若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股东代表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人数,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2)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或监事人数,原任董事或监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就任。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通讯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
第八十九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八十九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 |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
第九十七条 …… 公司董事会无职工代表担任董事,全部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九十七条 …… 公司董事会无职工代表担任董事,全部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一百〇八条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第一百〇八条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 |
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第一百一十条 …… 董董事会议事规则是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条 …… 董事会议事规则是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二)…… (三)…… (四)…… (五)……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 (四)…… (五)…… (六)…… …… | 本条的第(二)款为新增,后续各条款序号依次调整。原(二)(三)(四)(五)条款变为(三)(四)(五)(六)条款内容无变化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方式;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方式; |
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召开5个工作日以前;…… | 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召开3日以前;……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八)提议召开董事会;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八)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及奖惩等有关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与解聘;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7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到达被送达人指定电子邮箱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送出的,以公司发送传真的传真机所打印的表明传真成功的传真报告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到达被送达人指定电子邮箱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公司发送传真的传真机所打印的表明传真成功的传真报告日为送达日期。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的一家或几家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的一家或几家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所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所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所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五条 ……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所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所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 第一百七十七条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所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所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所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有权机关核准后,自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 |
结尾改为公司签章并附生效日期 |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以上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需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相关变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情况为准。
三、备查文件
(一)《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10月)
特此公告。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