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下属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公司本次向内蒙古大全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增资有利于顺利推进公司在包头市30万吨/年高纯工业硅项目和20万吨/年有机硅项目的投资建设,有利于推动公司业务发展,提升公司综合竞争优势。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对下属子公司增资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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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炼生姚毅袁渊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