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在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新增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
1、公司新增2022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公开、公平、公正,有利于提升产业链一体化优势,促进主营业务协调发展;关联交易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公平、合理;交易价格遵循公允、合理原则,参照市场价格确定。
2、新增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规定;交易的履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3、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向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关联委托贷款的议案》
公司向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107,800万元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项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三、《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第三期)的议案》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提升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和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本次股价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柳勇: 陈三联:
杨柏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