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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泰生物: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8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22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

(一)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二)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三)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审批程序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第七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发生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后,随同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给公司证券事务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对申请拟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意见。

第八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建立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对该类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并由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

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情况;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本制度中的信息作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保密承诺。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须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如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第十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因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违规、失误,或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或本制度实施后另有相关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十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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