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调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稳健、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遵循责、权、利对等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以下统称“董监高”。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对等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五)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监事的薪酬方案,提交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参照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监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监高依照其所担任的管理职务或其他岗位职务对应的薪酬与考核标准领取相应的薪酬。
第八条 公司为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任职的监事发放津贴,津贴数额结合相关人员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标准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内部董事(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担任职务领取相应薪酬,不领取董事津贴;内部监事(在公司担任除监事外的其他职务的监事,含职工监事)不领取津贴,仅应按其所在的岗位及所担任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薪酬。
第十条 非内部董事、非内部监事不在公司领取工资、享受社保、公积金待遇等。内部董事、内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由固定部分和浮动部分组成,其中:固定部分按月发放,浮动部分按考核结果发放。固定部分确定依据:
按其岗位性质,根据其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所担任的相关职务,以及履职能力和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综合确定。浮动部分确定依据:结合公司经营业绩,根据考核结果综合确定。
第十一条 在股东单位担任职务的董事、监事,不在本公司领取津贴。
第十二条 非内部董事、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董监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薪或扣除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监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监高职责的。
第十四条 发放薪酬时,公司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要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根据公司的发展规模、经济效益的增减情况及市场水平的变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程序对董监高的薪酬标准提出相应的调整方案。董监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以后,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