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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丰生化: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8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重大事项通报的基本原则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接触、获取重大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公司内部各相关部门人员,包含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或可能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三)公司内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对于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信息披露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公司重大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分公司。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内容

第六条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属于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第七条 所属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拟作出决议的事项属于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属于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中,第(二)款至第(四)款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注意统计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的累积额,一旦发现累积额达到相关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或所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签署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相关的交易合同等法律文件;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发生的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公司与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预计结果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实际执行中超过预计总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属于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

的,适用上述规定;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的变更属于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 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五)聘任、解聘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八)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二)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重大风险事项属于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被依法强制解散;

(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职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十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第九条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属于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

(一)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会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当日核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原因;公司应于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发生或拟发生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三)公共传媒传递的消息(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公司应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第一时间给予回函。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

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受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第十六条 属于本制度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一)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二)报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的,也应及时报告;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应及时报告方案的具体内容;

(四)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五)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六)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专利获得授权;

(八)被行业监管部门检查及结果;

(九)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产品或商品、提供劳务、承包工程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3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2.公司或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十)重大工程阶段性进展;

(十一)接受媒体、机构等特定对象采访、调研等;

(十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及签署的相关合同;

(十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重大事项通报程序

第十七条 重大事项通报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司部门会议、专项负责人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监事

会、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在会议结束的第一时间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事项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上述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方式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将该重大事项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送公司证券法务部。

第十九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情况紧急的应及时请示董事长决定对其处理方式,并及时将需要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履行决策程序的事项向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汇报,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重大事项通报的职责划分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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