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在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的前提下,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延长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主要是为确保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推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延长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延长向控股股东借款有效期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满足公司经营运作及战略发展的实际需求,公司拟申请延长向控股股东海南锦穗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关联借款人民币25,000万元额度的有效期,借款额度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到期之日(2022年12月26日)起延长三年,即延长至2025年12月26日,借款额度、借款利率及其他约定条款保持不变。
该笔关联交易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在会上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交易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延长向控股股东借款有效期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姚刚、袁坚、李少华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