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现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相关规定,作为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对公司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和延长向控股股东借款有效期暨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先审查和仔细研究,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延长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事项,有利于公司顺利推进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工作,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关于延长向控股股东借款有效期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满足公司经营运作及战略发展的实际需求,公司申请延长该笔向控股股东关联借款额度的有效期,借款额度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到期之日(2022年12月26日)起延长三年,即延长至2025年12月26日,借款额度、借款利率及其他约定条款保持不变。
该笔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姚刚、袁坚、李少华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