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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渝: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8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由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由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次修订,于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由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股票境内外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特制定《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外证券监管机关和公司股票境内外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公开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事项。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实施,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具体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处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与监督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制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在通过后报公司注册地证券监管机关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披露。若需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的,应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按前述规定进行备案和披露。

第五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相关人员亦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对所知悉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内容和文件以及公司未披露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等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完成后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券监管机关,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境内外上市地交易所有关要求编制并公布年度报告及摘要。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根据适用法规,在境内外监管机构要求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对年度报告摘要及全文进行披露,以及按指定方式发布。

(三)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4、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6、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中国证监会及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中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境内外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并公布A股中期报告及摘要,H股中期业绩公告。

(二)中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根据适用法规,在境内外监管机构要求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对中期报告摘要及全文进行披露,以及按指定方式发布。

(三)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财务会计报告;

7、中国证监会及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季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境内外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并公布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二)季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根据适用法规,在境内外监管机构要求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对全文进行披露,以及按指定方式发布。

(三)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需要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所需基础资料,董事会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协调相关工作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送达董事审阅,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三)召开监事会审核定期报告;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第十九条所述重大事件时,或本管理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和机构知悉本管理制度第十九条所述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书面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长;

(二)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的决定或决议实施对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工作;

(三)前述人员和机构对所知悉的重大事件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第三节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服务于投资者决策需要,基于客观事实,或者具备实施的基础条件。本办法规定的自愿披露信息包括下列事项:

(一)公司的战略信息,即与公司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相关的信息,例如三年规划或者向某个领域拓展的发展战略等;

(二)除日常交易之外的重大交易事项,达到如下标准的,可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1、购买或出售资产涉及的交易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0.5%以上;

2、对外投资事项分为股权投资事项及固定资产投资事项。其中股权投资事项

投资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事项,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0.5%以上;

3、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涉及的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0.5%以上;

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金额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

5、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金额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

(三)公司认为重要且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

(四)新产品或新技术等取得重大进展或突破及其后续进展;

(五)当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传播了与公司相关的虚假信息时,为避免给投资者造成误导,公司可以作出相应的澄清公告;

(六)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核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会秘书合规性审查后,董事长批准后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向其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信息披露所需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三十四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对外报送、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职责、相关方的责任、保密管理、档案管理及责任追究,应当遵循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实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授权,无权擅自对外披露本管理制度所包括的信息披露范围内的任何信息。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公司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有权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应密切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自愿性公告等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进行。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未经董事会授权或董事会秘书许可,公司其他人员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对外信息披露前有权就披露信息有关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并根据公司股票市场的价格变化和本公司经营情况的需要,取消或暂时停止该信息披露,但不得违反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属于证券交易所要求应该披露的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披露时间和披露方式,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负责对外业务宣传的单位和个人应以董事会秘书协调的统一口径对外宣传或发布。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因事外出,不能履行签发批准对外信息披露文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委托的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其职责。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公司股票境内外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三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第十九条所述重大事件,并且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相关人员和机构应当在重大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该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未公开信息后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组织信息披露事宜。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草拟信息披露文稿,经董事会审核后并在董事长签发公告申请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后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四)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后董事会秘书或董事办工作人员应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已披露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开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其它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后披露相关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以下审核手续后有权在法定时间内实施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董事会决定或决议通过;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监事会决定或决议通过;

3、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股票境内外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在提交董事长审阅或由董事长授权后报送或刊载。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第十九条所述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业务部门作为掌握财务信息、重大经营信息、资产重组信息的部门,有义务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自愿性公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及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分类设立专卷存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责任的情况要及时更新和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采取保密措施,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提醒知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六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二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公司应派专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六十三条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股东或者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六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六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按照第六十五、六十六条获得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如有)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如有)的交易未因相关信息而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十九条 公司依照本管理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仅适用于暂缓披露的情况);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如有)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七)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第七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判断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以及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为需要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有责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漏,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七十二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采取适当及合法的步骤,核实相关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因相关信息而发生异常波动;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届满的。

第七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七十四条 香港地区法律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公司处理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事务应当遵守证券监管机构不时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及/或窗口指导。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应当依法接受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境内外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监督。

第七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如实回复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境内外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就有关信息披露问题的问询,并配合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境内外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调查。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公司股票境内外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

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股票境内外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八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日常交易”“重大交易”的定义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管理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八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及其后续修订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冲突,或者与证券监管机构及上市地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上市地交易所上市规则执行。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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