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是依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同时也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二、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伍晓君女士具有履行相应职责所应具备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措施尚未解除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伍晓君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俞乐平 卢小雁 潘增祥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