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九华旅游:经理层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8

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进一步规范经理层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的原则、程序和内容,明确经理层对董事会的责任、行使职权、职责履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报告原则

第三条 总经理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原则上不越级请示报告。经理层其他成员的工作向总经理请示报告,必要时可向董事会请示报告并负责落实。

第四条 凡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事项,可不再向董事会请示报告。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决策的事项,一般应事前听取董事长的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暂缓决策。凡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事项或职权范围内不能解决的事项,都应及时请示报告。

第三章 报告要求

第五条 报告周期以年度、季度、月度、临时等形式开展,其中年度工作报告应经党委会、办公会审议通过,作为年度董事会议题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凡要求在事前或事中请示报告的事项,不得在事后报告。事后报告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对董事会决定或安排的事项,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的,应在事前或事中报告。第七条 董事长直接安排部署的工作,承办人在工作完成后直接向董事长报告。

第八条 请示报告者有义务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在董事会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按董事会原有意见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报告内容及机制

第九条 报告主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二)董事会对经理层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主要生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和日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四)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

(五)内部管理制度制订、修订及执行情况;

(六)资产、资金使用情况;

(七)公司重大人事调整情况;

(八)公司生产经营中的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九)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十)上一年度投资情况及本年度投资计划;

(十一)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及本年度财务预算;

(十二)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十三)《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或经理层认为其他有必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条 定期工作报告制度,配合定期董事会(年度)的召开,经理层应提交书面工作报告,汇报报告期内工作开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第十一条 财务报告机制,每月向董事长报送主要财务报表;每季度向董事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第十二条 日常报告机制,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经理层应经常就生产、经营等日常工作向董事长进行非正式报告。

第十三条 突发(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对公司经营中发生的突发性事件或者重大事件,经理层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按规定时间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在事件处理后向董事会提交书面处理报告,通报处理情况。

应报告的突发(重大)事项评判标准以《公司章程》和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相关规定为准,主要包括:

(一)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二)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三)遭受重大资产损失;

(四)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五)发生重大法律纠纷事项;

(六)遭受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七)发生重大人身安全事故、设备事故及其他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八)《公司章程》等规定或者经理层认为必要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十四条 授权决策事项报告机制,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决策事项,由公司董秘办及时向董事提供决策文件或纪要。公司董秘办不定期对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进行梳理分析,由授权对象向董事会报告授权决策情况。

第十五条 专项报告机制,董事会或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报告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质询机制,董事长、董事可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就具体问题质询经理层成员,被质询人员应积极配合,提供真实信息,但有权拒绝董事越权发出的工作指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监管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经理层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对报告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会合法授权或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擅自对外传播或披露。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