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截止授予日)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中层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包含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
公司所处的集成电路设计行业人才竞争激烈,公司产品线延伸后的DC/DC产品线业务工作对技术人员的依赖程度较高,激励对象中的外籍员工在公司DC/DC产品线业务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司将该部分外籍员工纳入本激励计划能进一步推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推动公司长远发展。
4、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2022年10月27日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为20.00元/股,按照公司拟定的方案授予7名激励对象1.14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