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6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并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审慎、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人员勤勉尽职。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事项。
二、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可行权的激励对象范围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
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行权期相关行权手续。
三、关于公司新增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公司因正常业务发展需要,对2022年可能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续、良性发展,公司的主要业务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本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新增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四、关于聘请2022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在2021年度审计工作中,能够恪尽职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相关审计意见独立、客观和公正。我们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2022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谢康、李进一、沈肇章、曹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