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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神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8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和《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议案,现基于独立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修订稿)》”、“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系公司已实施完毕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将预留授予价格由2.70元/股调整为2.69元/股。

二、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激励计划(修订稿)》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二)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修订稿)》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

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四)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10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22年10月28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9名激励对象授予28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69元/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黄益建、周友苏、毛道维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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