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所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杨刚先生具有与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相适应的任职资格、工作阅历和经验,不存在以下任一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杨刚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樊 勇 乐 军 李正国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