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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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1 1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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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宏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8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潮宏基”或“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发展,规范原材料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原材料及产品大幅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第三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指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延期交收买卖合约,对存货中黄金材料的套期保值操作。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进行其他期货交易。第四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套期保值、锁定成本为原则,必须有明确的标的,包括库存存货中黄金含量或批发生产订单所需黄金用料。

第五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所运用资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六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授权包括交易授权和交易资金调拨授权。公司总经理在其职权范围内,或在征得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具体操作人员。公司应保持授权的交易人员和资金调拨人员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第二章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体系包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采购业务相关部门、财务部、审计部等。职责分工如下:

(一)董事会

1、审议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审议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

3、按上述第五条规定,对于超限额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采购业务部门

1、负责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期权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

2、负责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额度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负责期货、期权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开平仓申请、审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4、负责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制定交易实施方案经审批后执行。

(三)财务部

1、资金岗工作人员根据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和具体执行方案,安排并分配资金;

2、设专岗负责套期保值业务执行,包括按照审批后的计划执行开平仓指令、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的日常维护管理等,交会计核算岗工作人员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工作;

3、定期审查期货、期权交易相关业务记录;

4、审核检查执行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审批后的套保计划和具体执行方案;

5、对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四)审计部

1、监督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2、核实财务部会计处理及核算情况,审查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第八条 业务部门根据现货采购或产品销售情况,提供原材料、产品相关资料,提出期货保值申请。业务部门提出的套期保值计划应列明以下内容:

1、需保值的黄金数量、期限、持仓方向、平仓条件和平仓方式等;

2、拟建头寸所需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保证金的准备数量。套期保值计划应贯彻以下原则:

1、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2、期货持仓应与保值的现货拥有时间基本一致。

套期保值计划在年度计划内的,按照公司财务经营权限报各层级领导审批。第九条 套期保值计划通过审批后,由相关授权操作人按照套期保值计划内容执行操作。操作人开仓或平仓确认后,操作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交易品种、成交时间、成交价位、成交量、持仓方向和数量等。第十条 业务部门应当对已开仓的套期保值交易进行跟踪,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应立即报告部门中心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财务负责人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及时提交分析意见并做出决策。同时,按照本制度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第十一条 公司具体的套期保值计划按流程批准后,需在业务部门和财务部存档。

第四章 信息保密措施第十二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期权经纪商、证券公司或其他持牌机构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在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期权经纪商、证券公司或其他持牌机构;

(二)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期权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十五条 经核查评估,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进行操作,因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由违规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按公司人力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情节严重者将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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