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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资本: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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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保证信息披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未经董事会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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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有关内容。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及所属企业都负有内幕信息保密义务。证券事务部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制度制订和日常管理工作。相关业务部门和所属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购买及接受劳务合同金额超过资产总额百分之五十、出售及提供劳务合同金额超过业务总收入百分之五十的重要合同;提供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重大担保;或者在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预计额度之外从事交易金额超出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百分之零点五的关联交易等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交易;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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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可能对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条款中所指“重大”未标明具体金额的,涉及损益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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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应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百分之十进行确定,涉及资产类事项应参照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十进行确定。

第七条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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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第八条董事长是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九条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所属企业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有关公司内幕信息的事项做好档案登记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告知证券事务部。

证券事务部应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工作,并按照监管要求及时报送。

第十条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内幕信息的,应以适当形式明确提醒外部信息使用人限定使用范围,保守相关秘密。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实行一事一登记,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附件),如实、完整的记录筹划、编制、报告等各个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书面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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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以下事项时,相关主体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负责接洽的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应及时送达证券事务部。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送达证券事务部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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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相关主体除按照本制度附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核实后应当依据监管规定及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所在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公司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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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

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公司名称: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姓名/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知情日期与上市公司关系所属单位职务关系类型关系人关系人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内容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制表人: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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