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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源控股: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8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源控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华源控股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734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于2018年11月27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元,共计募集资金40,000.00万元,债券期限为6年。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400.00万元(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39,600.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审计与验资费用、律师费用、信息披露费用、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用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06.60万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9,393.4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3-68号)。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2,829.63万元。

二、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根据公司公告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相关文件,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总投资额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额建设期环评审批情况
1清远华源年产3,960万只化工罐及印铁项目32,989.9129,639.642年广清环影字[2018]10号
2咸宁华源年产1,730万只印铁制罐项目9,741.369,741.362年咸环保审[2018]42号
合计42,731.2739,381.00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说明公司不存在变更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形。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原因及基本情况公司2021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咸宁华源“年产1,730万只印铁制罐项目”实施期限延长两年,即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咸宁华源“年产1,730万只印铁制罐项目”的主要机器设备,如KBA高宝六色印刷机、富士高速涂布机、富士双色机、18L制罐七线等已投入使用,但因疫情影响,基建项目尚未竣工,因此将咸宁华源募投项目的实施期限继续延长两年至2024年12月31日,项目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变。

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原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咸宁华源年产1,730万只印铁制罐项目2020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

四、项目延期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咸宁华源“年产1,730万只印铁制罐项目”延长实施期限,是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及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项目的延期未改变项目的内容、投资总额、建设规模及实施主体,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本次延期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相关审批程序和审核意见

审批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咸宁华源“年产1,730万只印铁制罐项目”实施期限延长两年,即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延长咸宁华源年产1,730万只印铁制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期限,符合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和公司的现状,有利于投资效益的更好发挥,有利于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本次变更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延长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期限。

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延长咸宁华源年产1,730万只印铁制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有利于募投项目的组织实施,本次变更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延长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期限。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源控股本次延长咸宁华源年产1,730万只印铁制罐募投项目的实施期限已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延长部分可转债募投项目实施期限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而作出的谨慎决定,且项目的延期未改变项目的内容、投资总额、建设规模及实施主体的情形,因此,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延长部分可转债募投项目实施期限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保荐机构认为华源控股延长部分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期限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何 搏 张仕源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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