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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光股份: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争光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定》等相关规定,对争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并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8月2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03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33.3334万股,并于2021年11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100,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33,333,334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1,614,501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09%,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01,718,83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6.2891%。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数量为1,718,83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9%。该限售股份已于2022年5月5日上市流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上市后至今未进行过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133,333,334股,其中:限售条件流

通股为10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3,333,334股,占公司总股本25.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共有25名股东,分别是姜菁、吕会明、胡锦强、姚兴良、徐斌、徐炜、蒋才顺、徐小卫、王藜荪、修慧敏、沈渭忠、方伟强、黄浩、沈海荣、成越操、张翼、沈咏梅、王志庆、卢贤德、诸文荣、戴文强、朱建儿、朱建华、朱锁根、钱惠芳。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相关承诺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内容如下:

1、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蒋才顺、沈渭忠、张翼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自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4)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在本人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2、姜菁等22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本人将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3)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在本人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同时,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其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11月2日;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25名;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352,5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1.7644%。本次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2,156,5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174%;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股东名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本次解除限售数量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备注
1姜菁337,300337,300337,300
2吕会明101,200101,200101,200
3胡锦强101,200101,200101,200
4姚兴良101,200101,200101,200
5徐斌101,200101,200101,200
6徐炜101,200101,200101,200
7蒋才顺92,70092,70023,175注1
8徐小卫84,30084,30084,300
9王藜荪84,30084,30084,300
10修慧敏84,30084,30084,300
11沈渭忠84,30084,30021,075注2
12方伟强84,30084,30084,300
13黄浩84,30084,30084,300
14沈海荣84,30084,30084,300
15成越操84,30084,30084,300
16张翼84,30084,30021,075注3
17沈咏梅75,90075,90075,900
18王志庆75,90075,90075,900
19卢贤德75,90075,90075,900
20诸文荣75,90075,90075,900
21戴文强75,90075,90075,900
22朱建儿75,90075,90075,900
23朱建华75,90075,90075,900
24朱锁根75,90075,90075,900
25钱惠芳50,60050,60050,600
合计2,352,5002,352,5002,156,525

注1:股东蒋才顺为公司现任监事,直接持有公司股票92,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95%,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92,700股,根据其在《招股说明书》以及《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蒋才顺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为23,175股;

注2:股东沈渭忠为公司现任监事,直接持有公司股票84,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3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84,300股,根据其在《招股说明书》以及《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沈渭忠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为21,075股;

注3:股东张翼为公司现任监事,直接持有公司股票84,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3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84,300股,根据其在《招股说明书》以及《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张翼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为21,075股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完成前后的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类别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本次变动后
股份数量占比增加减少股份数量占比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非流通股100,000,00075.00%195,9752,352,50097,843,47573.38%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100,000,00075.00%02,352,50097,647,50073.24%
首发后限售股00.00%0000.00%
高管锁定股00.00%195,9750195,9750.15%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33,333,33425.00%2,156,525035,489,85926.62%
三、总股本133,333,334100.00%2,352,5002,352,500133,333,33410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并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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