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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达环保: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8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2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公司年度投融资计划及预算方案;

(三)研究公司内部重大业务重组和改革事项,研究重大资本运作、资产处置项目、重大投资、并购、融资和债券发行方案等;

(四)研究涉及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影响公司投资发展的其他重要事项;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的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本细则立即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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