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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博云通:《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8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1名。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多于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当选委员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决策

事宜的前期准备工作。投资评审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投资评审小组成员由非常设人员和常设人员组成,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自然加入评审小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其他一名委员会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向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交以下资料,以供决策: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形成议案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十四条 提案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着手实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二天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应明确专人列席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

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方面的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多于”“低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规定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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