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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博云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8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保护本公司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备案事宜,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相关部门、单位应将内幕信息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信息披露主管部门是内幕交易登记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与相关业务主办部门共同完成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如有)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督促、协助本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主要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本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本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六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 公司在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八条 本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对于内幕信息具有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参照第六条。

第九条 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本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其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其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本公司并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

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其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信息披露主管部门、各业务主办部门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披露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由对外报送信息的部门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对外报送部门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存在筹划或者进展中重大事项的,除按照本制度第六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一并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档案》(见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三)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浙江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明确告知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核实并依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主管部门负责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由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出现下列违规情形,给本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本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违反本制度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并予以处分,必要时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并追究法律责任:

(一)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故意或过失对外泄露信息;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证券的;

(四)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违规情形。

第十七条 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本制度第十六条所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本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规定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内幕信息存续时间(注2):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序号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3注4注5注6注7注8
本人签字确认:

公司简称:慧博云通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内幕信息存续期间由信息披露主管部门、业务主办部门及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级单位确定。

3.内幕信息事项涉及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4.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5.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6.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内幕信息事项涉及行政管理部门的,则登记行政管理部门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 7.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8.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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