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以及《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巢湖宜安云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巢湖宜安云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安云海”)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有利于满足宜安云海日常生产经营需要。本次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为宜安云海参股股东,同意按其出资比例为宜安云海向上述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本次担保公平、对等,不会对公司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宜安云海向上述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