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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盈电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10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8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10月27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可能的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并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八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内容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九条 公司以签订保密协议或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督促内

幕信息知情人履行其自身的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同时督促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在公开发布前应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审核或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发布。

第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二条 公司应第一时间在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早于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第七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如发生前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

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措施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交易限制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消息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九条 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填写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确保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会对外泄漏。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因其相关事项确需履行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审核、审批程序,相关单位和部门也应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公司在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同时,应以向其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的方式,督促其履行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并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股票交易活动,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公司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江苏证监局。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书面咨询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公司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的处分。公司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违

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处分。第二十四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其他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工作人员等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擅自泄露信息涉嫌违法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

附件一: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业务类型
报送日期(YYYY-MM-DD)
首次信息披露日期(YYYY-MM-DD)
完整交易进程备忘录
知情人类型自然人姓名/法人名称/政府部门名称知情人身份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知情人联系电话知情日期 (YYYY-MM-DD)亲属关系名称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登记人登记时间 (YYYY-MM-DD)备注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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