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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盈电子: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2022年10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8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2022年10月27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和《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三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第四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的重大信息的保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第七条 公平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保持信息的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第九条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条 高效低耗原则: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公司将努力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十一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第十三条 对于来访的特定对象,应当由公司证券投资部派专人负责接待。证券投资部在接待前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由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特定对象来访前应填制《特定对象来访预约登记表》(详见附件1),到访时需要签署《承诺书》(详见附件2),同时证券投资部对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内容应予以详细记载,形成来访会谈纪要,并及时报送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所有来访资料由公司证券投资部建档留存,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第十四条 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我公司,由公司证券投资部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五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第十六条 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十七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第十九条 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并作出报道。第二十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预测性言语。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访人员赠送高额礼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重大信息临时公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回绝特定对象来访,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

特定对象来访预约登记表编号: 填制人:

填制时间: 年 月 日

所属单位
人员名单
联系方式
调研或采访主题
其他要求
审批人审批意见

备注:

1、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临时公告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2、提前预约登记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工作日;

3、本预约登记表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应及时通知特定对象和公司相关部门做好活动的准备工作。

承 诺 书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

无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

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

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授权代表):

(签章)日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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