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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佑德酒:章程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8

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青海互助青稞酒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原青海互助青稞酒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依法承继。公司在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57421245D。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青海互助青稞酒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原青海互助青稞酒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依法承继。公司在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57421245D。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酒制品生产;酒类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添加剂生产;化妆品生产;饮料生产;保健食品生产;粮食加工食品生产;茶叶制品生产;饲料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动物饲养;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初级农产品收购;粮食收购;谷物种植;农副产品销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粮油仓储服务;食品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食品添加剂销售;饲料原料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生物饲料研发;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发酵过程优化技术研发;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初级农产品收购;粮食收购;谷物种植;农副产品销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粮油仓储服务;食品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食品添加剂销售;饲料原料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生物饲料研发;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发酵过程优化技术研发;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酒制品生产;酒类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添加剂生产;化妆品生产;饮料生产;保健食品生产;粮食加工食品生产;茶叶制品生产;饲料生产;饲料添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加剂生产;动物饲养;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一年内不得转让,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以及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一年内不得转让,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以及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审批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20%的除对外投资以外的投资项目,董事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等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审批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审批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者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成员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授权的原则和具体内容。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对相关事项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执行。(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者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成员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授权的原则和具体内容。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对相关事项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融资(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融资(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
行间接融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就前款所述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融资、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财务资助、关联交易、对外捐赠对董事会授权如下: (一)对外投资:审议批准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证券投资;审议批准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应由股东大会审批之外的向其他企业投资;审议批准超出董事长、总经理审批权限,但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20%的其他对外投资,董事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均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行间接融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就前款所述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融资、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财务资助、关联交易、对外捐赠对董事会授权如下: (一)对外投资 1. 审议下列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等本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
(二)收购、出售资产:授予董事会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20%的决定权,董事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 (三)融资:授予董事会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20%的决定权,董事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 (四)资产抵押和质押(仅限于为公司自身提供):授予董事会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0%的决定权,董事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45%; (五)对外担保:对于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时,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做出决议; (六)提供财务资助:审议批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提供财务资助; (七)关联交易:审批公司与关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2. 审议批准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证券投资;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审议批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委托理财。 (二)收购、出售资产:授予董事会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20%的决定权,董事会
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低于300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低于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3000 万元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两个数据的较大值为限)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八)对外捐赠: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超过100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对于超出上述审批权限的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授权董事会具体组织实施。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中对上述事项的审批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相关特别规定执行。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 (三)融资:授予董事会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20%的决定权,董事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 (四)资产抵押和质押(仅限于为公司自身提供):授予董事会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0%的决定权,董事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45%; (五)对外担保:对于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时,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做出决议; (六)提供财务资助:审议批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提供财务资助; (七)关联交易:审批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低于300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低于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3000 万元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两个数据的较大值为限)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八)对外捐赠: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超过100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对于超出上述审批权限的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授权董事会具体组织实施。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中对上述事项的审批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相关特别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定期向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他董事;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定期向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他董事;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立即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除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就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融资、对外捐赠事项对董事长授权如下: 1.投资(不含向其他企业投资):审批无须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证券投资;审批超出总经理审批权限,但无须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且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其他投资,董事长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 2.收购、出售资产:授予董事长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决定权,董事长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10%; 3.融资:授予董事长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决定权,董事长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立即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除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就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融资、对外捐赠事项对董事长授权如下: 1.对外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等本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未达到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未达到1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上未达到1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 对外捐赠:授予董事长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决定权。 董事长批准上述事项后,应在下次董事会召开时,向董事会汇报相关情况。 (八)决定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向其他企业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另有规定的交易以及关联交易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且低于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低于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上且低于10%;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低于10%;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4)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未达到10%,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 (5)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未达到1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6)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未达到10%,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 2.收购、出售资产:授予董事长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决定权,董事长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10%; 3.融资:授予董事长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决定权,董事长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 4. 对外捐赠:授予董事长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决定权。 董事长批准上述事项后,应在下次董事会召开时,向董事会汇报相关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低于10%;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低于10%。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事长在其职责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职权时,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其他董事。情况。 (八)决定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另有规定的交易以及关联交易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且低于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低于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上且低于10%;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低于10%;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低于10%;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低于10%。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事长在其职责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职权时,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其他董事。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八)决定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的投资(不含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向其他企业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融资事项,但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均不得超过公司最近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八)根据董事长的授权决定低于董事长审批权限的对外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等本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的收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 (九)审批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较大值为限)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十)决定无需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长审批的交易事项;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二)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十三)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购和出售资产、融资事项,但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均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 (九)审批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较大值为限)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十)决定无需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长审批的交易事项;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二)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十三)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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