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长国 徐和东 涂圣杰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