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药业”、“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审慎的原则和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关于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行为。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控制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及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9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及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截止2022年9月30日,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宋夏云 王虎根 祝 明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