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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热电:审计委员会对年度报告审议工作规程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8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相关规定,制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报告的审议工作规程。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并对其发表意见;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价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进场审计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二十个工作日。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

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八条 公司续聘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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